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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5.com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    时间:2014年04月17日 14:46

63365.com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为获得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学位委员会委员若干人,任期三年。成员主要在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 审查通过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 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  教学单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教学单位学士学位申请名单的提出。其主要职责有: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到七人组成,任期三年。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余成员从各专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中遴选,经教学单位分委员会主席审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1.接受本教学单位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根据本教学单位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现实表现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 接受本教学单位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七条  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规定者,由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2.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2.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 因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  审批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的工作程序,其步骤如下:

       1. 由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本细则,对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步审核,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成员赞成票达2/3者为有效。

       2. 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授予学士学位。

       3. 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1次,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4. 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错授或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各分委员会应予复议,并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如《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04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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