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65.com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2004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如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6.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校规校纪;
2.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合同约定偿还助学贷款;
3.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同意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与缴费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持63365.com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应相同)和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不可抗力者除外),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籍注册和课程注册双注册制,学生分学期办理注册手续。通过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和保持学籍;通过课程注册,进入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选课和修读学分。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经学校批准,暂不予以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以取得学籍注册和课程注册资格。未按时缴纳学费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不予以学籍注册和课程注册。
交费标准按学校和省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习年限超过基本学制年限仍在校就读者,交费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生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选修的课程,应按规定另行交费。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应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学籍和课程注册资格。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的各个学期申请毕业。全日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在校修业年限原则上为3-6年,但毕业时均按4年学制计算;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修业年限原则上为2-5年,但毕业时均按3年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提前毕业,须提前一学期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申请书和提前毕业的修读计划,教学单位对其学习成绩、能力和修读计划初审后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核后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提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期的修读计划,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相关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时间超过规定的延长修业年限,应结业(肄业)离校。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生须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七条 各专业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160~180学分之间(专科生为120~135学分之间),学生毕业最低学分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各专业培养要求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提出。符合上述条件,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并进行学籍注册后,方能取得课程注册资格,进入计算机选课系统选课。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学校选课规定,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志向,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修习课程,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安排学习进度。
选课事宜按《63365.com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不得少于20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如少于规定最低学分则按规定最低学分收费;每学期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多于35学分,超过部分不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条 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应参加学习和考试,否则按旷课、旷考论处。如确有特殊原因须终止某课程修读,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开学后1周以内办理申请手续,经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根据学校间达成的协议可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并可取代我校对应课程的成绩(学分)。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作弊。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准假而缺席或请假逾期的按旷课论处。旷课时数,课堂教学(包括实验课)按课程表每天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请假在1-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并报教学单位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3天以上至两周以内由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备案;两周以上至1个月以内由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1月以上由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1周以上不超过3天内,1周以下不超过1天内)书面补假,补假程序同上。请假时间到期应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均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评分应兼顾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重因课而定,一般不少于30%。课程成绩合格方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考核不合格可免费补考一次,经考核合格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63365.com学生考试纪律。对于擅自缺考、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除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外),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与开课教学单位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参加下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的同一课程的补考(缓考)考试,如冲突则顺延。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如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达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规定数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三十四条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补考、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重修成绩按各次成绩中的高分记载,应根据重修的次数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或“重2”。
第三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学校采取适当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学生不得查阅已评分的试卷。如对评分有疑议,学生可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代为查阅试卷,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过程、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七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对学生成绩的优劣进行综合评价。学分绩点是评选学生优秀、奖学金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
即: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生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并计算绩点;课程考查、实习实验、公共体育、毕业论文(设计)采用A、B、C、D、F五级评定成绩,并以每级最高值计算绩点。考试和考查也可采用十一等(A、A、B- +、B、B-、C+、C、C-、D、D-、F)评定成绩并计算绩点。缓考按实际成绩计算绩点;补考一律按D-计算绩点;重修按各次成绩中的高分计算绩点。
2.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十一等)记分,各档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表:
成绩(分) |
成绩等级 |
绩点 |
90-100 |
A |
4.0 |
85-89.9 |
A- |
3.7 |
82-84.9 |
B+ |
3.3 |
78-81.9 |
B |
3.0 |
75-77.9 |
B- |
2.7 |
72-74.9 |
C+ |
2.3 |
68-71.9 |
C |
2.0 |
66-67.9 |
C- |
1.7 |
64-65.9 |
D |
1.3 |
60-63.9 |
D- |
1.0 |
<60 |
F |
0 |
第八章 自修、免修、重修
第三十八条 学业优良,且对所选的某门必修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进行自修。在提供本人所在教学单位签章的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证明,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批准后,可免于课堂听课,自修课程。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做实验、设计和参加各项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等),考核不合格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应重修。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选修课、有实验或设计的课程等学校规定的课程,以及军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可办理自修。
自修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取得B+及以上成绩者,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免修考试随上一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进行,学生应在每学期13周到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参加计划免修课程的免修考试,报教务处。考试合格的学生,填写“63365.com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经所在教学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选修课、有实验或设计的课程等学校规定的课程,以及军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可办理免修。
第四十条 每学期的自修、免修课程学分数不得超过4学分。
第四十一条 按培养方案必修的课程如果因考核(补考)不合格而未获得学分,或擅自缺考,或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1/3的学生,应重修。选修课考核(补考)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学生对课程考核合格的成绩不满意,也可要求重修。
每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旷考、考试作弊重修不得超过1次。学生重修应填写《63365.com重修课程申请表》。重修成绩按各次成绩中的高分记载。
若因学校培养方案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必修课程重修的,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教学单位决定。
第四十二条 重修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九章 专业选择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允许学生按有关规定有条件地选择专业。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考虑专业资源等综合情况给予批准后,可转学其他专业:
1.学业成绩优秀,入学后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课程学分累计绩点在本专业同级学生中排名位于前10%,且平均绩点达到3.7以上,并无纪律处分;
2.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3.入学后发现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4.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选择专业或转专业一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其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校予以承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其他院校转入我校者;
3.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63365.com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欲转入教学单位及教务处组织综合考核,对合格者予以批准并签署意见后,将《63365.com学生学籍异动登记表》呈报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实行主辅修专业制。学生在修读本专业1年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课程。
第十章 休学、复学、转学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延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条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有伤、病,且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学时数1/3的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因伤、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至一学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有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可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五十三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十四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承担其一切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复学,编入相同专业相应年级行政班学习。
第五十七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年限已满且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按国家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审批。转学须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办理。
第六十条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成绩不合格达到学校规定;
2.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3.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期间擅自报考其他院校;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疾病或患有其它疾病以及意外伤害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5.须休学而拒不休学;
6.未经请假离校出走超过10天(按自然天数计);
7.未报到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时间;
8.本人申请退学;
9.因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应作退学处理者。
按本条规定予以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批准,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学的学生,在批准退学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2.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在校学满1学年)发给肄业证书;因擅自离校退学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五条 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本条例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获得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六十六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毕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延长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两项均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90%,按结业办理;对修完了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1年后、2年内申请返校重修,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重修或重修考核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重修和换发毕业证书。
返校重修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修读满至少1年,且所得全部学分在40学分(医学类、艺术类专业50学分)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数,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书。学历、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 位
第七十条 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63365.com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者,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相应学位:
1.因考核不合格而重修的课程学分累计达16学分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期间课程考核有舞弊行为(含协同舞弊行为)者;
4.按本条例规定只能结业或肄业者(结业生经重修换发毕业证书后不补授学位)。
第七十二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通过辅修方式修读另一专业并达到要求者,学校发给相应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文体竞赛、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获得相应优秀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规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级学生入学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的修改及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